2008年1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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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让妹把亲姐当摇钱树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桐法

  在外人眼中,李惠茹是一个能干的角色。几年前从四川高县来到桐乡打工,不久后,在她的影响下,她丈夫、姐姐等人都相继来到了桐乡。日子虽然过得辛苦,倒也和美。
  然而,李惠茹“一头扎进”安徽淮南的一个地下传销组织后,一切都变了……

  传销令“能人”着魔
  到2007年初,李惠茹终于有了一笔小小的积蓄,在租住房附近开出了一间小饭店。因为价廉物美,生意还不错,每到午饭时间,李惠茹都忙得不可开交。
  因为有了这间小饭馆,李惠茹一家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家里的电视机从18寸换成了29寸。但她觉得自己太辛苦了,老想着如何才能轻松赚钱。一天,一个熟人对她说:“听说传销来钱特别容易,只要拉足了下线,就是天天躺着,钱都会源源不断地来。”
  李惠茹几乎不假思索就掏了3000元钱加入了在安徽淮南的一个传销组织。
  传销组织的一系列说法让李惠茹神魂颠倒,但让李惠茹感到纳闷的是,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提经销的是哪些产品。
  传销组织对此的解释是,产品只是用来赚钱的一个中间环节,公司的营销模式之所以先进就是因为省去了这些中间环节而直接赚钱。

  将姐姐拖下水
  按照传销组织的说法,要想赚钱就要不断发展下线,只有下线到了一定的数量才会产生利润。李惠茹首先想到了丈夫,在缴纳了3000元入会费后,他丈夫也成了传销组织的一员。
  为此,李惠茹在当月果然拿到了几十元的“分红”,这更加刺激了李惠茹不劳而获的欲望。夫妻俩又将目标锁定了李惠茹的姐姐李继香。
  夫妻俩打算以“到安徽承包食堂”为由把李继香从桐乡骗到淮南。李惠茹赶紧给李继香打电话,还许诺给她一半的盈利。
  李继香赶到安徽淮南之后,觉得不对劲,眼前这幢破旧不堪的民房和妹妹口中的“大公司”怎么也对不上号。李惠茹则告诉李继香,这是一间很大的公司,在这儿工作必须先缴纳3000元的保证金。李继香虽然极不情愿,但看在妹妹的面上,还是支付3000元钱。
  可是,接下来,她根本没有看到食堂,倒是看到每个房间都有众多精神不振的人。
  “不对,我要离开这里!”李继香再次觉醒,可是,她刚刚要走出小楼就被两个五大三粗的小伙子拦了回去,说是如果要回家必须缴纳3000元的“赎金”。此时,妹妹和妹夫竟然成了对方的说客,他们告诉李继香只要不断发展下线,必将会有飞黄腾达的一天。“我这才知道这就是传销,我便是妹妹发展的下线。”李继香说,在发现了这一真实情况后,她打定主意一定要离开。

  亲戚间为钱起争执
  万般无奈之下,李继香在缴纳了3000元所谓“赎金”之后回到了桐乡,而该传销组织很快也被安徽警方一窝端,李惠茹夫妇被警方解救之后也回到了桐乡。
  李继香几次三番找到李惠茹,要求她承担这6000元和路费等共7000元损失。然而李惠茹认为,既然是经营肯定存在风险,这7000元的损失不应该算在她的头上。
  2007年8月初,李继香夫妇再次来到李惠茹家,要求其赔偿7000元钱。万般无奈之下,李惠茹给李继香写下了拖欠7000元的欠条。

  最终闹上法庭
  有了欠条的李继香还是没有要到钱。11月30日,李继香一纸诉状将李惠茹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所欠的7000元钱。
  12月28日,桐乡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此案件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被告及其丈夫欺骗原告及其家人而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侵权纠纷。根据被告庭审陈述“说去安徽承包食堂是公司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善意的谎言。我们是没有产品的,我们做的是人际网络”,足以认定被告夫妻从事的是非法经营活动,其以欺骗的手段发展原告加入,由此给原告造成的6000元损失理应偿还。同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索要过程中使用了过激手段,故被告签字的行为可视为其对债务的承担。原告及其家人为了“挣大钱”而轻信被告夫妻,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8年1月,桐乡法院作出了被告支付给原告6000元的判决。(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采访手记
  采访中,记者深深感到了非法传销组织的“厉害”。虽然该传销组织已被安徽警方端了,但李惠茹直到现在还沉浸在传销组织编织的谎言里。
  在李继香的回忆中,黑乎乎的小楼每天都会迎来新的“会员”,他们在缴纳了3000元所谓保证金后便被冷落在角落里,有些神情恍惚者甚至已数月没有见到过阳光,每天枕着臭烘烘的棉被席地而睡,而这时的他们还做着“发大财”的美梦。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非法传销活动,但近几年依然有不少人或被非法传销组织或被亲友欺骗而误入圈套。
  “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大多数参与传销的人员抱的都是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而正是这种不良的心态使得非法传销活动屡屡得逞。